简述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方式亦日趋多样化。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与投标、期货交易、对销贸易等。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方式亦日趋多样化。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与投标、期货交易、对销贸易等。
简要描述国际贸易的几种运用方式
一、包销(exclusivesales)
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方法。根据某些商品的特点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选择合适的市场、选择合适的客户,也可以采用包销的方式。
担保是出口商(委托人)通过协议将某一特定商品或类别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内的经营权授予外国特定客户或公司的贸易惯例。虽然包销也是售定,但包销与一般单边逐笔出口有所不同。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外,还必须事先签订一份包销协议。
在采用包销方式时,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包销协议确定。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还必须遵守包销协议的规定。
包销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2、包销协议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条款中,明确包销商---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即本人与本人的关系principaltoprincipal。
4、包销商品的范围
客户(出口商)经营的商品种类很多,即使是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品牌和规格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必须约定产品的包销范围。
5、包销地区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销售的地理范围。
常见的惯例方法如下:
1、确定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
2、确定一个国家中几个城市;
3、确定一个城市等。
在决定包销区域大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包销的规模及能力;
包销商所能控制之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7、包销期限
担保期可长也可短。对于我们国家的出口业务,通常是在签订包销协议时明确规定期限,一般是一年。其他国家市场的习惯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
8、专营权
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营和专买的权利,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括专卖和专买权。前一种情况是委托人(出口商)将所指货物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给包销商。
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商有义务不将货物直接卖给该地区的顾客。后一种义务是包销商向出口人购买某一商品,而不能向第三方购买。
9、包销数量或金额
除上述内容外,包销协议还应载明数量或金额。该数量和金额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有时候,如果协议规定了数量和金额,包销商就必须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规定数量和金额的义务,而出口人则必须承担将上述数量和金额出口给包销商的义务。
10、作价办法
认购商品的定价方式,有不同的做法。这种做法之一是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定价。也就是说,不论包销商品在协议中是否上涨、下跌,均以协议规定的价格为准。另外一个办法是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分批定价。在国际商品市场上,由于价格多变,采用分批定价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11、广告、宣传、市场报导和商标保护
由于包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买卖关系,所以委托人(出口商)并不涉及包销区域的销售业务,而是非常关注海外市场的开发。为了推广其产品的商标,客户经常要求包销商负责对其产品进行一定的广告宣传。举例来说,一些包销协议规定:“买方有责任并出资在其包销区域内为卖方的机器设备举办展览,招揽订单,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有些协议规定:包销商应这期访问有希望达成交易的客户或卖方要求包销尽量提供市场报导等。
二、代理
代理人(agent)根据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gation)代表本人与第三者签订合同或做其他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其本人具有直接效力。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行为只代表委托人,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而不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参与交易。
代理机构通常将委托资金用于其经营活动。
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
三、代理的种类
在资本主义市场上,通常有下列几种代理:
1.总代理(generalagency)总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他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他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2.独家代理(theexclusiveagencyorsoleagency)
3.佣金代理(commissionagency)
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佣金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佣金代理佣金。
四、寄售(consignment)
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这是一种商业惯例,即委托的(货主)将货物运到寄售地,委托一位海外代销人(受托方),根据寄售协议中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托运,卖出货物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寄售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与一般的卖断方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销,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定目的地。
五、招标与投标
招标(invitationto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布招标公告或标书上,提出供买方购买的货物的种类、数量及相关买卖条件,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标书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邀请,按照招标公告或标书中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标书的行为。
实际上招标、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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